滑雪用品租赁使用条款与细则

第1条(总则)

本租赁使用条款与细则(以下简称“本条款”)是由怪兽悬崖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本公司”)与申请人(客户)之间就租赁关系所订立的基本事项。本公司根据本条款所载条件,向客户提供租赁(动产租赁)合同及相关服务(以下统称为“租赁”)。本公司有权在不事先征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变更本条款的内容,届时所有与租赁有关的条件均适用变更后的条款。

第2条(合同成立)

客户须确认并同意本条款内容后,依照本公司规定的手续向本公司申请租赁服务。当客户收到申请的租赁物品时,即视为租赁合同成立。客户须以对待自身财产同等的注意义务管理所租赁的物品。

第3条(个别合同)

各项交易中物品的规格、数量、使用地点、租赁期限、租赁费用、交付日期等条件,均以个别合同规定为准。

第4条(租赁期限・租赁费用・延迟)

租赁期限原则上自出借日(租赁开始日)至返还日(租赁结束日)按日数计算。本公司依据另行规定的收费体系计算租赁费用,并向客户收取。租赁费用原则上须以现金、信用卡或电子货币支付,且均为预付。若在租赁期满前未事先联系而延长使用,视为延迟,每日按租赁总额的30%收取延迟费用。若事先联系,则按租赁总额的10%/日收取,或按另行规定执行。

第5条(物品交付与验收)

物品交付原则上为租赁开始日由本公司指定地点交付,客户须在租赁结束日将物品归还至本公司指定地点。客户在接收物品后须立即检查规格、性能、功能等是否存在不符合或缺陷。如发现问题,应立即联系本公司。若在使用前未联系,即视为物品状态正常且已符合要求交付。

第6条(免责)

因客户使用或保管物品而造成客户本人或第三方损害的,由客户自行承担责任,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滑行等导致的伤害,本公司亦不承担任何责任。因物品缺陷导致客户或第三方发生的伤害、间接损失、特别损失、结果性损失(如利益损失、机会损失、损失扩大等),本公司一概不承担责任。

第7条(物品返还)

租赁期满或客户需返还物品时,须在营业日及营业时间内,将物品以原状返还至本公司指定地点。返还时,由双方共同验收;如客户未在场,则以本公司验收结果为准。

第8条(遵守事项)

客户在使用租赁服务时须遵守以下事项:

  1. 在使用、保管物品时须尽注意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照物品的用途与性能使用,并保持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2. 在物品交付及使用前须进行检查。
  3. 不得擅自将本条款或个别合同所定权利义务或物品转让、继承、转租或非法使用。
  4. 不得拆除或更改物品附属的装置、部件、标示或编号。

第9条(谢绝)

在以下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拒绝客户的租赁申请,或在租赁期间解除合同:

  1. 客户或同行人员被认定为黑社会、暴力团体成员、相关组织或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2. 客户等对本公司员工或相关人员进行暴力要求,提出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要求,或使用暴力、威胁、流言、欺诈手段损害本公司信誉或妨碍业务时。

第10条(租赁合同解除)

若客户符合以下任一情况,本公司有权通知后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客户须立即返还物品,并一次性支付未偿债务。本公司对因此给客户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1. 租赁期满(返还日)超过3日未归还。
  2. 注册信息不实。
  3. 非本人使用物品。
  4. 物品转让或出借给非本人。
  5. 物品被非本人占有。
  6. 客户丧失履行合同能力。
  7. 失联。
  8. 违反本条款。
  9. 其他被本公司认定为不当情况。

第11条(合同解除)

当客户丧失前条规定的履约利益时,本公司可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客户立即返还所有物品。若客户未返还,且无法通过电话、邮寄等方式取得联系,本公司有权直接回收物品,客户对此表示事先同意并授权。

第12条(争议解决)

若本公司与客户之间发生诉讼,则由本公司总部或营业所所在地管辖的简易法院或地方裁判所作为第一审的专属管辖法院。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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